函釋(含執法疑義)及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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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機關:
內政部
發文字號:
內授消字第1000825560號
發文日期:
100/10/11
要  旨:
有關實際用途異於其使用執照用途之場所,其消防安全設備應依何種用途
標準列管檢查、對違規使用場所是否應溯及既往重新檢討消防安全設備等
執行疑義
全文內容:內政部 100  年 9 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議決議事項
          提案一:對於使用執照用途為一般零售業並已取得合法商業登記在案之場
                  所,經現場勘查實際使用為酒吧,惟建築管理單位認定其規模及
                  實際用途屬免辦理變更使用範圍,則該場所依何用途列管及檢查
                  消防安全設備?
          決  議: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定略以:「各類場
                  所於增建、改建或變更用途時,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,適用增
                  建、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適用增建
                  、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:…三、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
                  ,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。…」,該場所原使用執照用途
                  為一般零售業(甲類第 4  目)變更為酒吧(甲類第 1  目)時
                  ,業構成上開規定「變更用途之條件」,爰應依消防法第 6  條
                  第 2  項:「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,分類
                  列管檢查及複查。」、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
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規定,以其實際用途分類列管檢查,並依現行
                  規定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。

          提案二:對於已依 98 年 6  月 25 日執法疑義提案二決議檢討免設排煙
                  設備之違規使用場所(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使用
                  ),是否應溯及既往重新要求。
          決  議:違規使用場所多存在整體安全疑慮,應依現行規定檢討消防安全
                  設備。
資料來源:
內政部消防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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